东莞广播电视台 2026-08-14 15:40
随意排放污水、放任积水滞留的不文明乱象,不仅破坏人居环境卫生,还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出行安全。近日,有市民爆料,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新村六巷8号一处房屋存在违规排污问题,长期污水乱流、积水堆积,衍生多重扰民隐患。
据市民反映,该房屋原本配套有污水暗渠,具备规范排污条件,但户主并未将污水导入专用暗渠,反而违规向非污水渠的房屋间隙肆意排放污水。长期违规排污导致该处积水无法及时消退,形成持续性积水死角。正值夏季高温天气,积水久积变质,现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极易滋生大量蚊虫,严重污染周边居住环境,给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不仅环境卫生堪忧,乱排的污水不断流向公共路面,让路面长期处于潮湿湿滑的状态,产生了极大的出行安全隐患。该路段为市民日常通行路段,湿滑路面导致多名路人途经时不慎滑倒,频繁发生安全险情,严重威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
明明有合规排污渠道却拒不使用,执意违规乱排污水、放任乱象滋生,既漠视公共环境卫生,也不顾邻里及过往市民的出行安全,是典型的不文明扰民行为。
市民呼吁,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尽快介入现场核查处理,督促责任方立即整改,清理残留积水与污水污渍,彻底消除蚊虫滋生、路面湿滑等安全和环境隐患。同时加强片区日常巡查监管,杜绝此类违规排污、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反复出现,常态化守护辖区整洁宜居的居住环境和市民出行安全。
【知多D】
依据《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范围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同时,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加强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和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清除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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